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
抽丝剥茧
梳理案件脉络
(相关资料图)
层层解析
理清法律权责
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FM96.3吉林教育广播联合打造的普法直播节目《以案说法》于每周二、周四7点30分到8点,在FM96.3播出,法官做客直播间,为您以案说法。
本期主题:
校外培训引发的法律问题
主讲人: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——马艳红
精彩片段采撷:
主持人: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?
马艳红:被侵权人作为受害方虽然遭受身心伤害,但因自身或其监护人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,或适用了自甘风险的原则,仍需自担部分损失。有这么一个案例,孙某父亲陪孙某在某书法班学习,但并未在指定区域等待孙某。放学后,孙某到休息区没找到父亲,朝门外跑的过程中被门槛绊到,头部撞向对面墙角,导致牙齿受伤。孙某父亲认为书法班未能恰当履行管理职责,致使孙某受伤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某书法班的服务对象主要为4-12岁的儿童,对学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,但其既未配备充足的人员保障学员安全,又未提醒学员及家长接送的注意事项,以致未满8周岁的孙某受伤,未尽到管理职责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同时,孙某父亲未依约在指定区域等待孙某放学,孙某为寻找父亲,慌乱之间跑出书法班,从而被门槛绊倒致受伤,孙某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,可以减轻某书法班的责任。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某书法班赔偿孙某部分损失。
家长陪同孩子参加校外培训并不意味着自己可以放任不管。培训机构虽然可以提供优质的教学内容,但安全保障能力往往不足。学员安全需要培训机构、家长的合力保障。由于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,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,机构亦未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监管课间及上下学情况,导致学员在此期间受伤的安全事故频发。因此,建议家长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加强安全教育,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,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,在孩子参加校外培训时提醒孩子注意自身安全,远离危险区域,提升安全自护意识。对于年幼的孩子,家长接送时应当与培训机构老师做好交接工作,确保孩子始终有人监管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同时,校外培训机构对未成年学员负有教育、监管职责,建议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未成年学员的管理与照顾,完善上下学时与学生家长的交接工作事宜,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尽量符合所接收学员在该年龄段的生长发育特点,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中获取技能、快乐成长。
原标题:《以案说法丨校外培训引发的法律问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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